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八九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四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叁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強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雖其中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九一號竊盜案件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惟數罪併罰案件之執行完畢,係指數罪定其應執行刑後,已將該應執行之刑執行完畢而言,若僅數罪中之一罪所宣告之刑執行完畢,而數罪合併所定應執行之刑尚未執行完畢,仍係未執行完畢,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江翠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淑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