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一四號
原告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瑩鐸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五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劉以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王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