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一號
具保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被告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自行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白光華法官陳明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儷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