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婚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婚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婚字第56號原告 蔡利鷹 上列原告與被告 盧佳威 離婚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起訴之離婚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應徵原告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3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忠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書記官劉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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