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號聲請人 陳進文 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租佃爭議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聲請人關於本院108年度訴字第
110號租佃爭議事件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陳進財 表示於民國(下同)108年7月11日筆錄所載內容與其陳述有出入,事涉聲請人是否自認之情,故有以當日法庭錄音確認之必要,爰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聲請交付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10號租佃爭議事件108年7月11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10號租佃爭議事件之被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係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書記官詹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