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526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鉅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廖顯銘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台端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之相對人鉅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業於108年12月13日府授經商字第1080767812號函准予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之戶謄,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確認相對人鉅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