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80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80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8038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非訟代理人 黃雅嵐 債務人 曾正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柒萬柒仟肆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06年06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50萬元,借期至126年06月23日止,利息依債權人房貸指標利率(按月調整)加1.15%機動計付,並簽訂「中長期不動產借款約定書」(下稱約定書)乙紙為憑。約定債務人應自實際撥款日起,以一個月為一期,前24期暫不攤還本金,按月計付利息,而自第25期起分216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最後一期償還全部剩餘之本金及利息餘額。
二、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之約定,約定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付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三、債權人現行房貸指標利率為年利率0.8%,檢附牌告利率查詢表供參。
四、今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0年03月23日,經債權人催索後,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有台北北門郵局存證信函第704號可憑,誠屬非是,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十八條第二項第四款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經債權人通知或催告後仍未依約繳款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立即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1,377,454元及至清償日之利息、遲延利息。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款約定書、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繳款明細、存證信函、牌告利率查詢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6月12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1803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曾正一│自民國110年0│至民國110年0│年息1.95%│││0000000││3月23日起│4月23日止││││元│├──────┼──────┼───────┤││││自民國110年0│至民國111年0│年息2.34%│││││4月24日起│1月23日止│││││├──────┼──────┼───────┤││││自民國11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1.95%│││││1月24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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