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75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75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7507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戴芷芸 債務人 李心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貳萬肆仟壹佰玖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6月12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1750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心書│自民國110年│至清償日止│年息5.62%│││707,655元││2月28日起│││├──┼──────┼─────┼──────┼──────┼──────────┤│002│新臺幣│李心書│自民國110年│至清償日止│年息1.72%│││1,516,538元││3月30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心書│自民國110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707,655元││3月29日起││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001│新臺幣│李心書│自民國110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1,516,538元││5月1日起││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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