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44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貨幣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23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造貨幣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確定後,於民國94年2月21日移送入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7年10月7日函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犯偽造貨幣、過失致死、肇事逃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4年度訴字第2185號、93年度交訴字第70號、94年度訴字第965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10月、1年2月、8月、10月,上開第二、三、四罪並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後,上開五罪並經本院以95年度聲字第2840號裁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9月確定,嗣上開第二、三、四、五罪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425號減刑裁定減刑為5月、7月、4月、5月,並與前開第一罪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其刑滿日期原為98年9月1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44日後,縮短刑期後,其刑期終結日為98年7月30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於97年10月7日以法矯司字第0970906915號函及所附臺灣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林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川億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