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小字第103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小字第1035號
原   告  許璧華
輔 佐 人  沈宛叡
被   告  侯丹
訴訟代理人  曾韻庭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徐安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書記官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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