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簡字第18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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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1866號
原 告 陳璁諺
被 告 黃順風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並表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再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
三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復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
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因財產權而起訴,依第七十
七條之十三條之規定),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
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
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雖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被告應
出面處理分戶牆漏水修繕之問題」,惟其內容極不明確,未
特定被告給付之具體內容為何?致本院無從確定本件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進而無法據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且因原告
未據納裁判費,故本件起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爰依前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書記官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