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簡字第18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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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1851號
原 告 陳生琥
原 告 陳生宙
被 告 首都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訴訟代理人 黃偉成
被 告 郭鄭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拾柒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仟玖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