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小字第254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小字第2542號
原   告 佳昌大都會第九期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建宏
被   告  葉芮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
萬捌仟柒佰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
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