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491號原告 王仁潔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芸菲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如下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應以訴狀表明本件被告之住所。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張貼公開道歉聲明於所有被告張貼之網頁與其友人轉貼之網頁,係屬非因財產權涉訟(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586號裁定參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書記官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