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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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452號聲請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對人 謝淑蕙陳侑湶 之繼承人相對人 陳瑞山 即陳侑湶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民法第873條、第114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拍賣之抵押物如為未經辦理繼承登記之不動產,執行法院應囑託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後拍賣之。依此規定,抵押權人於抵押人死亡後,聲請法院為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時,自不以抵押人之繼承人已辦理繼承登記為必要(最高法院85年度臺抗字第206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債務人陳侑湶於民國(下同)105年10月12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謝淑蕙、陳瑞山,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5年度繼字第1545號陳報遺產清冊公示催告附卷可稽,故陳侑湶之遺產應由謝淑蕙、陳瑞山限定繼承,繼承人雖未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惟僅涉及聲請人如欲聲請強制執行時是否應先通知登記機關登記為相對人所有,不影響本件聲請。揆諸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件聲請人列謝淑蕙、陳瑞山為相對人,核無不合,先予敘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104年4月28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68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4年4月14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含信用貸款及抵押貸款)及其衍生之債務、信用卡合約及其衍生之債務。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並自墊付之日起依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之利息。2.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3.強制執行之費用。
4.保全抵押物之費用。5.參與分配之費用。6.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7.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8.其他經雙方所約定之各項費用。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侑湶,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陳侑湶向聲請人借款1,4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34年4月14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105年10月20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312,835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相對人謝淑蕙、陳瑞山於106年9月18日具狀陳報:相對人謝淑蕙、陳瑞山於105年12月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辦理拋棄繼承,無相對人合法繼承之情事,且自105年10月迄今皆未收到聲請人之催繳通知,故與事實不符。惟查相對人係以陳侑湶之繼承人向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為陳報遺產清冊公示催告,並非拋棄繼承,此有家事事件公告查詢在卷可參。且相對人對於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上有抵押權設定登記存在及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之事實既無爭執,聲請人依據首揭規定,即得聲請本院裁定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且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之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只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是相對人所陳上情縱使屬實,亦係實體上之爭執,依前開說明,應由相對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本件非訟程序不得加以審究,仍應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南屯區│大進││1010│4984│498400分之│││││││││572│└─┴───┴────┴───┴───┴────────┴─────┴──────┘┌─┬──┬───────┬────────┬────────────┬────┐│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2559│臺中市南屯區大│住家用│四層:28.74│陽台:3.42│全部││││進段1010地號│鋼筋混凝土造││花台:2.28││││├───────┤12層│││││││臺中市南屯區東││││││││興西街11號4樓││││││││之18│││││├─┴──┴───────┴────────┴──────┴─────┴────┤│共同使用部分:大進段3110建號,面積:12379.8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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