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婚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婚字第133號原告 余孟 頴被告 陳永斌 上列當事人間關於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9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當事人欄原告「 余孟穎 」之記載,應更正為「 余孟頴 」;主文第二項第二、三行關於陳○○出生年月日「民國00年0月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於家事訴訟事件判決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
書記官何明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