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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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597號原告榮森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綵璇 被告 詹羅松春詹基強 之繼承人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相對人即被告異議後,本院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100元,該裁定於民國108年4月24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書記官陳怡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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