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99號原告 莊榮兆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上列原告與被告 丘鴻基 間請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即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以108年度附民字第265號裁定移送前來,惟被告丘鴻基被訴之刑事案件,已經本院刑事庭以108年度自字第10號判決不受理,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3項規定,原告應繳納訴訟費用,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另訴之聲明第2項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為4,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世民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書記官黃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