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205號原告 林怡伶
廖阿錦 廖碧珍 廖錫勲 陳賴素貞 林映嬋 林園真 林幸慧 林凱玉 陳玉如 陳玉玫 陳秀柏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國豪 律師被告 黃天賜 訴訟代理人 王有民 律師複代理人 陳瑾瑜 律師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於訴訟進行中追加起訴聲明被告應容忍原告及其他共有人於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上如起訴狀附圖一編號A,面積98.18平方公尺土地埋設水、電、瓦斯、通信管線。核與原起訴請求之確認通行權存在之訴訟標的不同,且經濟利益亦不相同。故就該追加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規定應補徵裁判費。經查本件追加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新台幣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就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書記官陳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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