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重簡字第240號原告 馮文倩 訴訟代理人 黃智遠 律師原告與被告 翁嘉珮 等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法官彭松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書記官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