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保險小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保險小字第126號

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張廷圭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振庭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519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振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玉芬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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