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218號
原告 邱永德
上列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尚謙 律師
原告與被告 嚴小玫 間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31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4,0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書記官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