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1年度員簡調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簡調字第27號

聲請人 楊哲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柏諺 間請求履行和解內容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於民事起訴狀訴訟標的金額欄載明新臺幣(下同)22萬元,惟於訴之聲明並未明確記載請求金額為何?聲請人應補正訴之聲明請求之金額。

二、聲請人所提出之切結書,乙方欄位除聲請人楊哲瑋之簽名外,何以另有「 徐金妙 」之簽名?另聲請人所提出之聲明書,乙方欄位僅有「徐金妙」之簽名,而無聲請人楊哲瑋之簽名?聲請人應敘明徐金妙於本件之法律關係為何。

三、聲請人 陳報 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應按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及所附證物資料影本,以利寄送相對人。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書記官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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