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小字第394號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被告 張雅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1年1月24日提起本件訴訟時,被告之住所地已於110年11月24日遷入至新北市淡水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