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補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31號

原告 張閔景 電話:0000000000

原告兼上一人送達代收人

施淑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樂學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侯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

書記官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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