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斗補字第76號
原告 張漢風
訴訟代理人 黃晨翔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龍泉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9,5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書記官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