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小字第15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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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板小字第15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王重方
被   告  馬明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民國109年2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貳佰零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捌仟陸佰肆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書記官謝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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