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22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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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220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26

            、27樓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黃靖妃   

           住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二段182巷3弄48

            號1樓 

債 務 人 丹青系統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南屯區大同里向上南路一段16

            3號2樓之2  

兼法定代理  洪秋源   住○○市○○區○○路○段00號4樓 

人  

債 務 人  謝沅真 (原名 謝棋帆 )

           住○○市○○區○○街00號2樓之102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謝沅真之集保,其餘債務人換發債權憑證,執行標的不明,惟債務人謝沅真之住、居所係在桃園市中壢區,其餘債務人在臺中市、新北市三重區,有債務人戶籍資料、登記查詢結果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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