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0年度斗簡字第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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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斗簡字第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
第六五五五號),本庭判決如左:
主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出質,致生損害於債權人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動產擔保交易法
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
段、第二條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林慧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日
法院書記官林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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