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勞簡補字第一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啟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參萬參仟元,折合銀元柒萬柒仟陸佰陸拾
陸點陸陸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柒佰柒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貳仟參佰參拾壹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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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直青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陳美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