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0年度南勞簡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勞簡補字第一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啟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參萬參仟元,折合銀元柒萬柒仟陸佰陸拾
陸點陸陸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柒佰柒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貳仟參佰參拾壹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直青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陳美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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