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89年度彰小字第17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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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彰小字第一七0號
  原   告 甲○○○○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淑媛
  訴訟代理人  張廷健
         張秋貴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李江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佰玖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係甲○○○○區集合住宅所有權人之一,自民國八十八年五月起
至八十九年四月止,共積欠管理費新臺幣(下同)一萬二千元未付,迭催不理,
原告為合法成立之甲○○○○區管理委員會,為此依法提起本訴。
二、被告則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抗辯稱:甲○○○○區係同一宗建築基地之透天集
合式住宅,社區並未設有警衛,主要公共設施係地下室車位,惟被告並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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