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0年度北簡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八六號
  原   告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全喜
  訴訟代理人  黃玉梅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三月二日上午十時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惠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日
書 記 官洪浩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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