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八六號
原 告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全喜
訴訟代理人 黃玉梅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三月二日上午十時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惠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日
書 記 官洪浩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