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42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42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42208號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聯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
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董事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
書記官龍明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