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20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交聲字第20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交管條例聲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6年度交聲字第2006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嘉興硬鉻有限公司
號代表人甲○○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聲明異議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3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及理由欄內「嘉興硬銘有限公司」均應更正為「嘉興硬鉻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而交通事件裁定有上述之誤寫情形者,本乎同一法理,自亦得由原審法院以裁定更正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及理由欄內所記載「嘉興硬銘有限公司」,顯係「嘉興硬鉻有限公司」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9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交通法庭法官劉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秀青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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