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985號聲請人乙○○原名「 簡孝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44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15+1)×34×10=5,440。
二、請陳報聲請人名下所有不動產及投資泓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實際價值,如有相關資料(如:登記簿謄本、鑑定書等),並請提出到院。
三、聲請人目前債務總金額為7,139,913元,其中除有銀行之債務外,尚有數筆互助會及私人借貸,請提出聲請人曾收取互助會合會金及私人借款之轉帳紀錄或證明,另說明該些款項用於何處?有何支用之必要?
四、請提出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請求協商之「協商不成立證明書」。
五、請提出聲請人目前每月可得收入之相關證明,及其近5年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暨其配偶甲○○近2年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最新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
六、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則聲請人之更生清償方案為何?每月可清償數額之計算方式為何?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靜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
書記官白俊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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