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9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9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942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76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13+1)×34×10=4,760。
二、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請求協商之㈠「協商不成立證明書」或㈡「曾經協商成立證明書」暨「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證明文件」,協商成立證明書須已簽章,並應提出其毀諾前所有還款或轉帳證明。
三、請提出聲請人薪資遭任職單位無預警扣住之具體事證,須包括時間、金額等,又該筆被扣住之薪資是否已發放予聲請人?如是,何時受領該筆薪資?另請提出聲請人民國95年至目前為止,每月可得收入之相關證明或紀錄。
四、請提出聲請人配偶 李旺添 及其子女近2年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其等近5年勞工保險投保資料清單。另請提出聲請人戶籍所在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到院。
五、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則聲請人之更生清償方案為何?每月可清償金額之計算方式為何?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靜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
書記官白俊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