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1121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10年度板簡字第1121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劉思微
被   告  林佩樺
訴訟代理人  李涓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6,965元,及自民國110年7月1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1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8月18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1.411%,逾
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2.822%,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
約連續收取期數以9期為限。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8年5月8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
同)240,000元,借款期限為5年,以每1個月為1期,共分60
期攤還本息,利率按週年利率14.11%計算,若未依約清償本
息,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9
期為限。倘被告不按月攤還本息,原告依約得不經催告逕行
終止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詎被告未依約履行繳款
義務,被告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為此
,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債務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稱:對原告請求之金額不爭執,被告因之前工作不穩
定才逾期還款,但現在被告工作已穩定,可以按期繳款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一般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及攤
還收息紀錄查詢單在卷為證,核認無訛,且為被告所不爭執
,是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8月6日
書記官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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