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司簡調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簡調字第72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容慈 (原名 許鳳英 )、 周福丁 、 柯嘉昌 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聲請調解,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許容慈(原名許鳳英)積欠聲請人債務新臺幣161,772元未清償,聲請人並因而領有本院96執字第15354號債權憑證。相對人許容慈(原名許鳳英)為脫產,於民國94年4月4日以買賣為原因將基隆市○○區○○段0000地號及其上422建號建物移轉所有權予相對人周福丁;周福丁復於104年10月27日再以買賣為原因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柯嘉昌,均屬詐害債權行為,請求相對人等人塗銷此項登記,聲請調解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本件聲請,並未表明其得訴請塗銷上開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爭議情形及其証據,經通知後仍未補正,揆諸首揭規定,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程志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