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303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丙○○被上訴人即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3年度訴字第303號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765,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9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阮世賢法官陳松檀法官楊中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8月9日
書記官劉音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