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5年度台聲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5年台聲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上訴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四七七號
聲請人即上訴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乙○○等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五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四年度上字第一0一二號),提起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律師 王淑琍 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本件聲請人前經第一審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黃秀得法官吳謀焰法官李寶堂法官陳淑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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