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25號原告 黃綉雅 被告 何台芬
潘建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書記官陳韻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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