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61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訴訟代理人 張世杰
謝文雄 被告豪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陳文豪 人之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7月13日上午11時30分許,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書記官高玉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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