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38號被告 徐煥哲 選任辯護人 王彥廸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02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煥哲自民國壹佰壹拾年壹月捌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徐煥哲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6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復經權衡認有羈押之必要,而予以羈押在案等情,有本院押票在卷可稽。
三、又被告另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5月(共2次),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並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自110年1月8日起入監執行,執行期滿日至110年9月7日等情,有該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堪認本案原羈押之原因已經消滅,應自開始執行刑期之日即110年1月8日起撤銷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柏嘉
法官張家豪法官陳韋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馨怡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