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家補字第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799號原告A01住○○市○○區○○街000號3樓被告A02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判准與被告離婚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第一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參仟元,另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酌定關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部分,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應依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徵收裁判費壹仟元,共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肆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開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郭躍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書記官李姿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