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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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家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7號原告 曲秉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子文 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詹朝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書記官謝征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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