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補字第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家補字第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818號聲請人 郭秋蘭 相對人 潘萬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其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萬元,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然聲請人僅於聲請支付命令時繳納裁判費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不足之第一審裁判費2,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郭躍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書記官李姿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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