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9號上訴人同心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承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慧琳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5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4,9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書記官周彥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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