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號原告 季珍珍 訴訟代理人 翁伊吟 律師被告 黃國超
陳威智 陳怡光 陳怡安 林郁雲 黃練慶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漢鑫 律師
李穎皓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銘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書記官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