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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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家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繼承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27號反請求原告 林燕君 訴訟代理人 陳以蓓 律師
詹閎任 律師上列反請求原告與反請求被告 林淑芬林品 均間請求清償繼承債務事件,反請求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反請求原告請求反請求被告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486,601元,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徵收裁判費5,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請求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書記官陳威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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