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72號原告乙○○
丙○○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被告台南縣後壁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10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12月15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請求暫免繳納裁判費,惟經本院以98年度救字第89號裁定駁回在案,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答詢表附卷可憑,原告既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書記官姜貴泰